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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非全日制员工能否主张防暑降温费

发表时间:2022/10/20 06:40:38  浏览次数: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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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2013年3月入职甲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起,可随时终止,合同约定每小时工资报酬不低于35元,次月5日发放上月1日到30日的工资,每天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陈某。2019年11月,甲公司通知陈某解除合同关系并结清相应费用。陈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在职期间的防暑降温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陈某与甲公司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其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及防暑降温费的请求应以全日制用工为基础,故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防暑降温费的诉请,其是基于双方成立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关系前提下的诉请,现因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且陈某对此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其相应诉请不予支持。

【评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较为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其主要的特点在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随机性。因此,其相对全日制用工的固定工作时间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基于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带薪年休假等福利费用以及基于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下的加班费、离职遣散费用等项目,均不应适用于非全日用工。

【法规】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8〕17号

(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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