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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结算周期超过15天,是否影响非全日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2/10/25 06:28:58  浏览次数: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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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尚某2019年12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该合同显示尚某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10月,甲公司与尚某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尚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甲公司辩称:双方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并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及尚某签字的工资结算表等证据。尚某则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现甲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应属违法,而且其工作时间也远超每周24小时,故应认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尚某主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工作时间没周炒超过24小时,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且亦未主张超过24小时的劳动报酬,故应认定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其主张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关系。尚某认为甲公司所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员工工资表系其伪造,但却没有证据证实,且此两份证据均有尚某本人签字,故本院对此两份证据的效力予以采信。虽然甲公司发放工资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规定实行,但是,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效力,故本认为尚某、甲公司之间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关系。尚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非全日制用工较全日制用工具有随意性和机动性的特点。因此,在工资结算周期等方面,均设定了较为灵活的方式。但此类设定不能作为对非全日制用工定性的要件因素予以把握。因此,在排除以非全日用工规避全日制用工的违法情形的前提下,仅凭工资结算周期超过15天,不能否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即使没有非全日用工协议,也应按照此认定规则处理。

【法规】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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