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53:46 浏览次数:498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质检员。2017年4月20日,甲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甲公司辩称:根据经民主协商及公示的员工手册规定:“乘坐黑车者,按照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辞退处理”。张某在2017年4月8日和4月16日分别乘坐无营运资质的黑车前往公司宿舍区,由此造成潜在的工伤风险,故其行为符合严重违纪的情形,公司解除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对乘坐黑车的行为已向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已确认相应事实,故甲公司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该解除行为应属合法。
一审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甲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故甲公司因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本案中,员工张某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甲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如果劳动者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因此,甲公司因张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一、二审均未对甲公司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给予直接的否定性评价,而是对适用制度条款的解除行为本身认定为违法。试想,如对整体制度认定为违法,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相对较为被动。通过案例中法院的论证可以确定两点,第一、裁审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适当性予以否定性的司法评判,但此种操作应以适度为限。第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辐射范围,应以用工管理为必要,与前者无关或无限扩大、越俎代庖类的内容,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按照此类条款进行处理,应属违法。上述两点,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引起足够重视。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