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20:09:29 浏览次数:663
【案情】
2018年11月,因环保政策因素影响,甲公司需将装配车间由A市1区前往A市2区。为此,甲公司召集装配车间的员工开会,会议内容大致为:装配车间迁址,对服从迁址安排的员工,甲公司提供班车或住宿,对不同意迁址的员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包括张某在内的车间全体员工在会议签到薄上签名。2018年12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900元。甲公司则称:车间迁址事宜员工已经确认,现张某不同意到新厂址工作,故公司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无不当,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企业迁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甲公司会议纪要中对不同意迁址安排的员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该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张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2018年11月7日的会议纪要显示,参会人员签到后正式开始会议内容,此后在确认处并无张某的签字,故该会议纪要在形式上不符合常理,该纪要不能作为辞退张某的合法依据,故甲公司关于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签收/签到的确认并非推定对具体内容的认可,此点在用工实务中存在普遍的误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存在拒收快递文件、拒签书面资料等情形,上述情形并不能否定相应事实发生的客观结果。案例中会议纪要的签到确认与会议结束时候的内容确认并非同一性质,甲公司以签到确认作为认定会议内容合法的操作,无异于掩耳盗铃。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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