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0 08:55:13 浏览次数:544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生产线操作工。2014年7月,李某出厂时被保安发现随身携带甲公司电缆线两节,甲公司遂安排人员对李某的储衣柜进行检查,在储衣柜中发现铜弯头2个。对此,甲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李某辞退。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出示员工手册,该手册载明:盗窃公司财物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该制度由企业工会通过并由李某签字确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对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卸取甲公司生产工具资料的事实予以认可,且甲公司员工手册也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李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甲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但其仅规定:“盗窃公司财物行为予以辞退”,但并未就盗窃数额、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做出区分,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是所有处罚中最为严重的,仅凭行为的性质而不考虑其他因素,有失公允也显示公平。据此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是适用于处理员工的最低条件,除此之外,在适用辞退、降薪等切身关系员工离职的条款时,裁审机构也会考虑合理性及实操性问题。结合本案,甲公司仅凭行为的性质对员工做出辞退处理,而未考虑同一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确实欠缺合理性,同时,其仅凭行为性质处理员工的方法也缺少实际操作环节。据此,法院以此认定解除行为违法也有一定的立论基础。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一定要考虑软性标准对规章制度适用行为的衡量。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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