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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员工通过电子系统自行查阅规章制度更新状态的条款是否有效│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7 19:48:57  浏览次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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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吕某于2015年5月8日入职甲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该合同约定吕某担任门店行政主管,基本工资4,000元/月。该《劳动合同》约定“甲方(甲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公告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乙方(即吕某)应当知道且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应通过登录甲方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的最新内容”。2019年7月2日,甲公司以吕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吕某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及经营淘宝店铺,该情形属于公司禁止的兼职行为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公司《惩戒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依法作出辞退处理。对此吕某认为:甲公司《惩戒管理条例》为新公布制度,其并未通知员工集体学习,且网站链接有时无法正常打开,故对其中关于兼职界定的范围并不知情。故甲公司以此作为解除理由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吕某对微商经营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案争议问题在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流程、公告均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员工可以通过登录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故吕某称不知晓甲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意见不予采纳。甲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对吕某具有约束力,甲公司根据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吕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网站作为企业管理业务和员工的常用媒介,其通过该方式发布相关规则,并由此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的做法并无不当。劳动者理应经常登录内网对用人单位发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进行学习和阅读,此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之一。退而言之,即使网站中相应规章制度无法找到,链接无法打开,劳动者亦应主动要求公司提供阅看。据此,吕某以其不知晓规章制度内容为由抗辩解除行为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在电子媒介上公示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设定随时查阅学习的义务,此类情形在用工实务中普遍存在。此类公示方式在裁审实务是否可以认定有效,目前存在一定争议。主流观点一般认定可以作为合法公示的方式。但笔者对此仍持保留态度,劳动用工领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天然的不对等性,用人单位仅在电子系统上传文件,在未进行通知确认或组织集中学习的情形下,并不能认定其完成了规章制度的公示义务。此类约定存在排除劳动者知情权、免除用人单位管理义务的因素。同时,实务中一旦出现对违纪事实举证缺失的实体争议情形,此类因素极易作为裁审机构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违法理由,故对用人单位来讲也存在较大风险,故不建议普遍适用。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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