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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侵犯员工权益的工具|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2 10:08:08  浏览次数: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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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15年入职甲公司任行政司机工作。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当月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由公司在工资中扣除或由员工自行上交工资。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张某向甲公司连续递交病假资料。甲公司将张某2016年8月、9月的病假工资与9月份的社保公积金费用进行冲抵。2016年11月9日,张某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仲裁庭审中辩称:社保公积金冲抵问题已经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且该手册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因此,甲公司扣款冲抵行为并不不当,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员工医疗期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现甲公司将社保公积金费用与病假工资冲抵的行为,于法无据。张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甲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即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企业应负担部分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当劳动者请假超过一个月时,需预缴本人请假期间公司与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应缴费总额,该条规定转嫁了支付责任主体,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据此,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成立,甲公司不予支付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并进行正常的经营管理,但该制度不得成为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民主协商和公示仅是规章制度适用的最低、前提条件,符合此形式条件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具体条款无限制的适用。正如法院论证部分所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公积金企业担负部分属于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免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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