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6 05:43:19 浏览次数:1170
【案情】
2018年10月,甲公司以张某“自然月内累计旷工满5天”,构成员工手册的严重违纪情形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认可2018年9月期间,其有2天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但其余时间没有旷工,仅是迟到。甲公司则辩称,《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迟到30分钟以上按照旷工半天处理,张某在2018年9月期间,累计存在6次迟到30分钟以上的情形,故合并认定旷工3天,加之有2天的缺勤未履行请假手续,故累计旷工达到5天,符合规章制度的解除情形,故其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如果甲公司将张某迟到的时间认定为旷工,亦应按照迟到的时间核定旷工时间,将迟到30分钟以上按照旷工半天的认定方式不具有合法性,故其基于此作出的旷工处理决定自然违法,故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本案甲公司将迟到超过30分钟认定为旷工半天的做法,明显扩大了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标准,而此种结果无疑也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此类制度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和和理论性。据此,甲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迟到、早退、事假、旷工为不同性质的考勤异常情形,在工时管理的实务中不建议混同或挂钩处理。在同一性质的考勤异常情形达到一定的量化标准时,可以考虑对此行为进行惩戒处理(例如:迟到达到一定次数,考虑记过或不能胜任),但考勤缺勤对应的时间仅能唯一,不能无端适用更为严格的制裁措施。即使是存在民主协商和公示的程序,也不能认定为合法。因此,案例中将迟到时间直接界定为旷工的操作应属违法。
【法规】
《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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