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6 05:43:50 浏览次数:1155
【案情】
2018年8月15日,甲公司以王某代他人打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出示经工会确认及王某签字的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对此,王某提供在2018年期间,甲公司其他员工张某、刘某代他人打卡的处罚决定,二人均为记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对此,王某认为甲公司对同一违纪情形采取不同的惩戒处理措施,应属不公。故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现王某对代他人打卡的事实不持异议,故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刘某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考勤管理中存在疏漏,员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惩罚措施也不统一,对此甲公司并未对相同违纪情形采取不同类型的惩戒措施予以合理说明,故本院认为其尚未完成对解除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对于王某代打卡的行为,本院在此予以批评,望其在工作中提升诚信意识,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据此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员工违纪情形的真实性均无争议。但甲公司却因自身操作尺度的不统一而承担了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民主协商及公示,是规章制度合法的最基本的前提,用人单位在实际的惩戒操作中,应当特别关注合理性的把握,对病假、三期、工伤等特殊员工处理应当优先考虑其特殊权益的保障。另外,一视同仁也是平等、公平原则的直接体现。故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属无误。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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