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工会在规章制度民主协商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3/06/05 06:33:54  浏览次数:194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21年2月18日,甲公司以杨某工作期间代打考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杨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提交《员工奖惩条例》规定,代打考勤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辞退。杨某则主张其不存在代打考勤的情形,考勤记录的他人笔迹虽系其填写,但当时与班组长和公司人事专员均有沟通,上述情形公司知情且未提异议,更未存在虚假申报考勤的情形。同时,甲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未经民主协商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提交了录音及微信证据可以证实代签考勤行为经过甲公司工作人员的确认,且代签考勤并无虚假因素,故其不属于代打考勤的违纪情形,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甲公司的工会只是征求各个工会小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的意见,由其经理周某签字批准。该《员工奖惩条例》并未经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未有会议记录。故该《员工奖惩条例》制定程序不合法,应属无效。其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甲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条例》由工会征求了工会小组代表、工会委员会意见,经过了一定的民主协商程序;且该条例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组织被上诉人杨某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被上诉人杨某对培训记录上签字认可且未对该条例内容提出异议,故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有效合法的依据。但杨某的行为不符合《员工奖惩条例》中规定的代打考勤的严重违纪情形,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对解除行为的性质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

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程序实际上是一个“先民主、后集中”的过程。与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方案或意见,是第一步的民主过程;就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是第二步的集中过程。从法律规定的字面解释来看,第一步的民主过程,确实没有规定工会参与。因此,案例中一审法院认定《员工奖惩条例》程序不合法并非毫无依据。但目前关于民主协商程序的规定要求,均散见在全国总工会一类的文件层面,一则效力较低,二则现实中用人单位工会或职代会缺失导致劳动者无法有效参与民主管理。由此便导致民主协商程序的认定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并无统一的评判标准。一般情况下,裁审机构均侧重于第二步“集中”过程的认定,也就是说对结论性的节点进行确认;即讨论过程不审查,重点审查结论性的意见。而工会在民主协商程序中恰恰是第二阶段的重要角色,因此,多数情况下只要有工会的确认,一般会认定符合民主协商程序。工会的参与程序,也是决定民主协商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