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6/16 06:27:59 浏览次数:1975
【案情】
朱某为甲公司出纳。2021年2月,甲公司通知朱某到公司开发的新卖场报到上班。但朱某认为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未与其协商一致。甲公司则要求朱某必须服从公司安排。2021年2月26日,甲公司以朱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朱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提交《员工手册》载明:员工旷工半个工作日以上属于严重过失,严重过失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甲公司还提供了工会委员会就《员工手册》讨论的会议纪要、朱某签收《员工手册》的回单以及解除朱某的工会回复函,拟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朱某则主张:除《员工手册》回单外,其他均未见过,不认可真实性。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系因工作地点调整引起,故朱某并非无故缺勤。在此种状态下,甲公司未经催告以旷工半个工作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其应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劳动者旷工半个工作日以上属于严重过失,用人单位可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故本院认为应对《员工手册》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予以严格审查,即严格审查用人单位在制定《员工手册》时是否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了讨论,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的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了考虑。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而制定,故本院认为甲公司将《员工手册》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不足。故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评析】
合理性虽然不是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环节。但在众多的解除个案操作中,其往往是裁审机构平衡权利义务、适用公平原则的常规认定标准。案例中旷工半日即解除的规定,过于苛刻,以此解除多数不会认定为合法。但否定该解除行为的理由则多种多样,仲裁虽然侧重旷工的主观过错因素和程序性催告的考虑,但毕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的论证尚属周延,即在规章制度内容苛严、有失公允的情形下,应从严把握民主协商程序的认定标准,此种认定在法律层面并无问题,应属适用法律得当。但此类认定的结果,将使用人单位陷入规章制度违法的绝对别动境地,此种局面一开,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有效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调控,其后果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实务中此种司法认定一般较少,但在对过于苛严的规章制度条款面前,如此认定也是用人单位自应承受的违法回报。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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