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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迟延公示是否影响单方辞退行为的合法性

发表时间:2024/01/08 08:13:00  浏览次数: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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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10月,甲公司以其项目经理郭某违反廉洁自律条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郭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为证实自身解除行为合法,提交员工手册及职代会纪要、培训学习记录、杨某、刘某微信转账记录和其二人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郭某与甲公司的外包单位人员(杨某、刘某)存在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该行为符合员工手册的解除条款规定。郭某对此认为:其与杨某、刘某存在微信转账行为,但是私人事务且金额不大,该行为并未触犯员工手册的规定。同时,转账行为发生在2021年8月,而甲公司要求全员学习培训的时间为2021年9月,公示行为发生在所谓的“违纪行为”之后,故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处理此行为的依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郭某与案外人杨某、刘某之间虽发生了微信转账行为,并不能说明其索取了或被动接受了二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也不能说明其属于收受贿赂、占有好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等行为,故仅凭微信转账行为无法认定郭某存在严重违纪情形,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的违反反廉洁自律条款只宏观显示了处罚级别、处罚方式、行为分类等,并无具体的金额内容,本院无法直接认定郭某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虽然员工手册规定的实施时间在微信转账之前,但在郭某与杨某、刘某之间发生微信转账行为之后,甲公司才组织员工培训学习相关内容,本院认为员工手册的惩戒条款不能约束劳动者知晓其内容之前所产生的行为。故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仲裁和法院分别从事实认定、条款适用和公示迟延等不同角度,对甲公司解除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论证。关于解除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暂且不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迟延公示的问题,能否作为解除行为合法的否定因素?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时间点与溯及既往并无直接关联,如果排除规章制度倒签补签的可能,应当认定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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