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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阅读记录能否认定规章制度已合法公示│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2/04 02:16:45  浏览次数: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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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9月25日,甲公司以李某代打卡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为证实自身解除行为合法,提交电子考勤记录、员工手册、工会批复、李某电子办公系统的阅读记录等证据,拟证明李某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李某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李某指出:电子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其存在代打卡情形,关于规章制度其从未见过,电子办公系统的阅读记录并非其本人登录确认,规章制度未经公示程序,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不服从裁决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提交其办公系统维护经销商的服务合同、发票和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载明:电子办公系统导出数据均为原始数据,客户无权自行删改。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浏览记录显示李某已阅并同意遵守的字样系打印形成,并非李某本人手书或李某本人的签字确认,现李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甲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客观存在并已达到足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严重性之后果,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对李某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症结在于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整理。特别是规章制度电子阅读记录的认定问题,虽然无纸化办公对提升工作效率具有积极作用,但在关键事实的还原方面确实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员工一味否定,则裁审机构认定相关事实不成立,亦属正当。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针对规章制度公示、劳动合同签订等重要的签字确认环节,建议仍以传统的签名方式为主或至少也应对电子确认行为给予其他的补强。例如:事前对电子登录账户或邮箱等唯一性进行书面确认、电子邮件群发设定回复要求等。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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