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3/06 05:12:10 浏览次数:2278
【案情】
谭某于2000年10月入职甲公司,双方自2008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乙方(谭某)确认在签订该合同前已被告知规定制度,并理解其中内容及愿意遵守上述规章制度。《甲公司考勤管理规定》中规定:因个人原因延误工作的(包括连续旷工2天或当月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发给经济补偿金。2015年7月,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甲公司全体员工(含谭某)劳动关系转入乙公司,但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3月,乙公司以谭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谭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7900元。乙公司认可谭某工龄自2000年10月开始计算,但主张谭某行为构成旷工,其解除行为合法。谭某则认为:甲公司并入乙公司后随即注销,现乙公司依据已无主体资格的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虽为甲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但乙公司因合并行为享有原甲公司的用工管理权,故在谭某旷工行为明确的情形下,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谭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谭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承继甲公司权利和义务的乙公司继续履行,即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谭某在病假期满后未正常出勤,在乙公司书面催告后仍未出勤,其行为已构成旷工,乙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中确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对谭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并非违法解除,谭某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后注销,可以认定为吸收合并。谭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由乙公司承继,故乙公司有权根据该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对谭某进行必要的用工管理。据此,在谭某存在明显的违纪行为的情形下,承接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的条款予以用工惩戒。此类情形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承继的范围、权利义务行使的边缘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可以作为处理类案的参考积极适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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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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