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在过失性辞退审查中的把握尺度│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3/07 05:20:01  浏览次数:24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21年8月9日,甲公司以员工金某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金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000元。甲公司辩称:金某违反《利益冲突指引》的要求,在公司例行的利益冲突巡查中,有意隐瞒其母在供应链单位的股东身份,构成员工手册的违反诚信行为,公司解除应属合法。金某则主张,公司的利害关系指引并未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本人对此并不知晓。虽然在利害关系排查中本人没有将自己母亲在利害关系公司担任股东的情形进行通报,但是上述情形并非有意为之。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拒绝或不如实回答主管或管理层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问题”应属警告行为,故甲公司予以辞退的处理应属适用条款错误,实为有意打击报复。

仲裁就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甲公司定期对部分特殊岗位的员工进行利益关系排查,2021年5月的排查备忘中载明:“排查员工在受雇期间,不得投资于本甲方的客户、供应商、商业竞争对手或甲方目前或可能的产品或服务有竞争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包括以亲属或朋友名义从事该投资行为)”、“排查员工应如实反馈相应信息,如有不实或隐瞒,同意接受员工手册处理”。甲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其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甲公司适用的《利益冲突指引》为甲公司上属集团公司的出具的文件,甲公司确认对该指引其自身并无直接的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另外,甲公司出示利益冲突的排查调查笔录,确认金某母亲为供应商单位投资股东。笔录显示,金某对此解释为:该股东是我妈妈,没有申报,因为没有接触这方面,我并不知情。甲公司员工手册载明“欺骗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为辞退情形、“拒绝或不如实回答主管或管理层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问题”为警告情形。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金某母亲在甲公司供应链单位投资的情形属于甲公司利益排查的范围,金某未如实向甲公司反馈该信息且未进行合理解释,该行为显属不当,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金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金某存在其母亲在与甲公司存在分销业务关系的公司中投资的情形,且金某在年度利益冲突申报时隐瞒该情况,并未对此如实申报,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欺骗公司的不诚实行为,故解除行为合法。金某则主张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系甲公司上级集团制定,不适用于甲公司,且该制度未向其通知或培训等,对其不具有效力。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和观点,本院分析如下: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甲公司所述集团的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系自2018年度开始实施,甲公司作为该集团旗下中国特殊业务单元的下属的公司,亦要求适用上述规定及制度。同时,金某虽主张其并未就上述政策指引及申报制度进行培训学习,并不了解规章制度内容,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自2018年开始在每年度均定期进行相应申报工作,均会要求金某仔细阅读申报指引,据此金某理应明确知晓相关规范制度及申报要求。现金某确实存在隐瞒利益冲突事项、未如实填报的行为,甲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以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金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评析】

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是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前提。如果其存在相应的缺失,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关于民主协商的问题。虽然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适用和评判方面指引性并不明确。

实务中对民主协商的认定,裁审机构随意性较强,一般结合实体的违纪行为予以评判,如违纪行为典型或明确,则民主协商程序可以从宽认定,如违纪行为存在争议或容易引起其他的不良反应,则对应审查会从严认定。本案中对民主协商程序并未过多涉及,但劳动者的严重违纪的违反诚信行为较为明显,故认定解除合法,无可厚非。同时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将典型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独进行列明并事前公示确认,即为直接适用《劳动法》第三条第2款进行铺垫。但前提必须是仅限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明显典型的行为,否则,民主协商将会被架空。

关于公示,本案是进行的反推,在违纪行为明显的情况下,并无不当。但注意不能一律适用,某种程度上讲,公示的缺失是解除行为审查中的硬伤,对违法解除的影响将更大。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