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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是否必须缴纳公积金│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3 20:08:59  浏览次数: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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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与甲公司于2019年4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陈某于2019年8月23日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称甲公司与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存在欠缴其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市公积金中心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陈某投诉,后对甲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市公积金中心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查明在2012年4月至2019年4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甲公司欠缴陈某住房公积金共计22386元,其中甲公司欠缴11193元,陈某应缴11193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甲公司自收到被诉《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欠缴陈某的住房公积金11193元,同时收缴陈某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11193元,合计22386元一并补缴入陈某的个人账户,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甲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限期整改通知书。理由为:陈某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性规定,故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补缴通知适用法律不当。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企业而言,上述规定中的“在职职工”应以该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职工户籍性质作为认定依据。同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文件也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甲公司主张陈某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但陈某与甲公司合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陈某是否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并不影响其与甲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不影响其作为甲公司在职职工身份的认定。因此,甲公司认为陈某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主体范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故甲公司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为农民工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的问题。目前各地掌握的尺度存在较大差异。肯定观点认为:不应以户籍作为排除公积金缴纳的因素,具体理由见本案中的法院认为部分。而否定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不是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是选择性而非强制性。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层面,确实没有针对此类问题的强制性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农民工公积金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应结合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地方法规或政策进行认定。其次要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是否存在公积金的缴存记录,如根本未建立公积金账户,则可以考虑按照否定说主张无公积金缴纳义务,但如果已经建立了公积金账户,仅是未全部覆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类似于案中的漏缴断缴情形,则应视为劳资双方对公积金问题形成约定的合意,未覆盖部分应予补缴。另外,笔者注意到案例中法院将劳动关系作为缴纳公积金前提,此种认定并不准确,应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如果劳动者因待岗、停薪留职等原因,未正常在岗工作,则仍不能主张公积金待遇。

【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负责)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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