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4 08:30:23 浏览次数:450
【案情】
沈某于2019年6月5日入职甲公司处从事销售。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沈某在职期间工资为基本工资2500元及绩效奖金。甲公司未为沈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每月向额外沈某支付900元社保补贴。2020年8月14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沈某经济补偿金9500元,除此之外,甲公司无需向沈某支付任何其他款项。沈某承诺不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甲公司提出其他任何主张。2020年11月,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沈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主张在职期间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经济损失35294元。但经本院庭审查明,沈某在甲公司处工作期间一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期间不存在空缴、断缴的情节,甲公司亦向沈某按月发放保险补助,因此,沈某并非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沈某在与甲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纠纷,现沈某未能就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相关损失向本院提交其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沈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关键还在于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如无协议作为依托,劳动者在职期间自行缴纳社保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免责理由。毕竟社保个人账户缴纳和企业账户缴纳,确实存在保险待遇的区别。据此,劳动者在职期间自行缴纳社保,并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主动不缴纳社保的情形时,应做好事前的确认手续。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