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56:51 浏览次数:493
【案情】
王某与甲公司于2017年4月至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5月,劳动合同终止后王某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补缴投诉,要求甲公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甲公司为此提供王某在职期间签署的放弃公积金声明和离职时签署的终止协议书。上述证据显示王某自愿放弃公积金并在离职时确认与甲公司无任何争议。但公积金中心仍于2019年7月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甲公司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诉讼期间,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而免除,故本院对甲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甲公司为职工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公积金的征缴依据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前述规定为行政法规,虽然较《社会保险法》的效力略低。但并不改变其强制征缴的性质。实操中存在户籍类别、补缴时效、协议放弃免除等诸多问题。具体处理的方式与社保补缴基本类似,从某些方面(处罚时效)较社保补缴更为严格。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公积金征缴问题要根据不同的地方予以区别,有些地区将农籍户口的员工不纳入征缴范围。有些地区对离职协议中的无争议条款认定劳资双方就公积金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受理劳动者的补缴投诉。因此,相关主体在处理公积金争议中应特别注意地方政策因素的干扰。
【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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