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社会保险补缴行为是否受时效限制∣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2 14:33:04  浏览次数:66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何某2006年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4月因缴纳社保事宜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后经仲裁认定:何某离职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故驳回何某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但认定双方自200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何某于2015年2月达到退休年龄。2017年10月,何某向甲公司所在地社保综合执法办提出投诉,要求甲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区人社局于2017年12月向甲公司发出《限期补缴通知书》,甲公司于2018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以何某主张已过追溯期为由要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法行为有持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效司法文书已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至2017年4月终止,故甲公司未予何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应属持续状态,何某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并未超过追溯期限,故甲公司的抗辩理由并非撤销区人社局行为行为的合法情形,据此驳回甲公司的行政诉讼请求。

【评析】

    社保追缴一般考虑2年的追溯期限,此点源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本案中因甲公司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故法院处理应属无误。但在目前的社保征缴实务中,即使劳动者在违法行为实施终了的2年后启动追缴程序,有些地方的社保机构仍然责令补缴。此种处理方式并非没有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中显示:“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因此,补缴2年的年限并非不可突破,在具体个案中仍有适用空间。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目前除劳动争议1年的仲裁时效外,民事诉讼时效已经调整为3年,故2年追诉期的时限也将逐步呈淡化或退出的趋势,因此,用人单位关于追诉期的社保免缴理由,在目前整体的环境框架下,将无法显现积极作用。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