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4:34 浏览次数:505
【案情】
余某与甲公司自2015年1月19日订立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试用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甲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为余某办理社保登记手续,于2015年3月为余某补缴了2015年1月的社会保险。但因1月未及时缴纳社保,导致余某2015年2月的医保卡处于封存状态。余某恰恰在2015年2月因病治疗10天,因医保卡封存导致全额担负医疗费4600元。为此,余某要求甲公司对此进行赔偿,而甲公司则认为其缴纳社保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余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余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余某在入职新单位前,原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即新单位为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障碍,故对于产生医保账户被封存的后果,余某本人并无过错;其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但它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故甲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对此造成的损失甲公司不能免责。综合前述原因,法院最终认定认定医保可报销部分的2900元由甲公司承担。
【评析】
导致案例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法律规定与社保实操的脱节。虽然用人单位在具体实操中并无明显过错,但在劳动者医保损失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最终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是企业一方。因此,为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最为保险的方式就是要求员工及时转入社保手续,对未及时转入的后果在入职时予以告知或明确,员工社保转入后,第一时间进行备案等用工手续,以杜绝社保无法正常享受的情形发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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