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2 09:11:48 浏览次数:120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畴。但就社会保险的补缴行为而言,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其中涉及到社会保险的第三方行政机构,因此,其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是,如果由于社会保险问题导致劳动者基于正常保险应当享受的相关待遇损失(工伤、医疗、生育损失等)则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此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已经予以了明确规定,可以说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程序及社会保险监察程序的启动方面,应当考虑二者的衔接和技巧问题,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监察投诉程序均是作为劳动争议过程中调解的谈判条件使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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