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3 07:18:15 浏览次数:1476
农籍职工也属于劳动者范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和农籍职工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农籍职工其本身户籍、流动性等多方面原因。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灵活的政策。《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40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根据上述规定,该用人单位应和所招用农籍职工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或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另外,该规定也对农籍职工离职后保险转移、退休等事宜进行了规定。可见,在天津的用工实务中,如果企业与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以暂不缴纳失业和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