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10:17:32 浏览次数:461
【案情】
吴某自2010年因原国有企业退市进入甲托管中心。进入托管中心后,其每月社保企业部分由政府补贴通过托管中心账户缴纳,个人养老及大额医疗部分,由托管中心每月垫付。2017年12月,吴某办理退休时被告知,托管中心垫付部分应由其个人补足后方可办理退休,但吴某对此不予认可,并要求依法办理退休手续。2018年1月,吴某通过托管中心办理退休,并于2018年2月领取退休金。2018年3月,托管中心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托管中心垫付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及历年大额医疗保险共计24576元。
【裁判】
吴某辩称:本案应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托管中心在2018年3月提起诉讼,超过3年时效部分,不应得到支持。时效内部分,因托管中心事前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也不同意支付。
托管中心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返还原物纠纷,而返还原物纠纷在民事案由中属于物权纠纷,而物权纠纷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吴某关于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同意分期返还社保费用,双方调解结案,调解书中载明案由为不当得利。
【评析】
本案虽然调解结案,但关于返还社保代垫费用的案由如何确定,并无定论。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以不当得利或返还原物为案由的不同判例。正如诉辩双方所述,认定不同案由将导致诉讼时效的司法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如按照不当得利纠纷处理,在产生代垫事实之日,即应起算时效。而不当得利又不同于分期债权,如以最后一期为时效起算节点,似乎也欠缺法律依据。因此,如果本案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进行实体审判,则托管中心存在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不当得利的要件之一为获利,而劳动者基于代垫行为的获利,不仅仅限于代垫金额,其享受的社保待遇及退休福利等,均应在获利范畴之内,而此种获利呈持续状态,因此,即使按照不当得利审理,该案时效也尚未起算。据此,无论此类争议适用哪类案由,均不应存在时效适用问题。此类案件在普通离职的劳动人事争议中,一般不会涉及。但如果在劳动关系中止或长期两不找等特殊状态下,则无法回避。因此,建议代垫主体注意时效问题的适用。但目前此类案件的案由尚未明确,有待裁审机构统一口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