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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委托代缴导致无法享受失业金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发表时间:2023/03/20 05:59:52  浏览次数: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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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17年4月入职甲公司从事出纳工作,2018年10月被甲公司辞退。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乙公司缴纳。2018年12月,仲裁裁决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由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00元。此后,甲公司未再提起诉讼。2019年2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辩称:甲公司委托代缴的情形张某入职时已明确告知,甲公司并非未予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在职期间社保正常缴纳,仅是主体并非甲公司而已,故张某关于失业金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亦未积极协助张某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由此导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应由甲公司负担。张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未超过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期限均未超过法定标准,故其失业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保代缴情形下,养老、医疗保险争议的显现情形较少,但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则涉及用人单位的主体核定及配合申报等问题。实务中社保代缴行为虽然较为普遍,但严格意义上讲,均与立法本意相悖。一旦发生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争议,则用人单位必然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被予以追究。因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社保代缴风险极大,用人单位如无特殊情形,尽量杜绝此类操作,否则将贻害无穷。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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