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10/27 07:47:13 浏览次数:1067
【案情】
郑某2006年3月18日入职甲公司,2019年6月19日办理退休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7月4日郑某与甲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原因为员工辞职。2020年5月,郑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甲公司未给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甲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郑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关系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未予郑某缴纳含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郑某因相关政府部门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故未参保城镇职工/居民社会保险。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甲公司确实未为郑某缴纳社保,但郑某在甲公司工作不满15年,不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且郑某主张的城镇社保待遇优于城乡社保待遇,并未提供相关依据。综上,郑某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主张损失并未提供相关依据和相应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劳动争议实务中的难点,随着迟延退休政策的实施,此类争议也将呈上升和复杂的趋势。本案首先要明确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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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故法院关于受理的论证应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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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职”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但从政策上分析,也可以明确双方的相关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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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郑某在甲公司工作未满15年,作为否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主张的理由,逻辑上尚欠周延。因为郑某在甲公司之外是否存在“城职”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尚未查清,如果郑某在甲公司之外的“城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累计不足15年,可以认定其不具备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累计满15年,则即使员工签署了弃保声明或协议等违法类文件,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
综上,目前实务中,处理此类争议应从以上三个角度认定分析。但必须看到,即使上述
事实得以明确,如何确定损失的金额以及期限等也均是难点。同时,既然是确定损失,也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混合过错的责任比例分担问题。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和裁判仍有待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执行性规范予以指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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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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