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发包和分包公司为同一雇员均购买雇主责任险,出险后能否同时获赔

发表时间:2025/04/06 07:50:45  浏览次数:13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甲公司(发包主体)与乙公司(分包主体)就某运河治理清淤工程签订承包合同。甲公司将该该工程的某段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公司施工。李某为乙公司聘用并与乙公司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甲乙二公司在同一时间均向丙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名单中均有李某姓名。两份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保险业务员、业务介绍人均一致。

两份雇主责任险条款均载明: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的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的雇员。

2018年10月20日,李某在清淤过程中因事故死亡。此后,甲乙二公司与李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二公司共同向李某亲属支付各项赔偿105万元。此后,乙公司顺利通过丙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获得理赔。但当甲公司主张理赔时遭拒,丙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载明的拒赔理由为:“死者李某与甲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出险时该员工与甲公司无劳动关系,不属于本保单的保险责任;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故无法赔付。”甲公司不认可该拒赔理由诉至法院。诉讼期间,丙保险公司辩称:我国现行法律遵循的是“单一劳动关系”原则,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已经排除同一“雇员”在发生事故时同时受两家及两家以上雇主雇佣的情形。现我公司已向死者的用人单位乙公司进行了赔付,故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无权主张雇主责任险索赔。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丙保险公司为甲公司签发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单所附的《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致死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明确“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还明确定义“雇员”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的人员”。根据甲公司的庭审陈述,其将工程项目中某段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乙公司,而保险事故中的死者李某系与乙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李某并未与甲公司产生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据此,若严格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李某的死亡应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甲公司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但是,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对当事人发生何种法律效力,除应参照合同条款内容外,还应结合合同订立的背景、合同签订的经办人员、合同表现的形式、合同具体的履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同一日期在丙保险公司的同一保险代理机构办理雇主责任险,两份保险均由丙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张某办理,同时,两份保险单除被保险人信息以外的全部内容均完全相同,均注明雇员总人数为110,附带的两份人员清单明细亦完全相同。据此,丙保险公司在核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有能力也有义务发现,两份雇主责任险的内容一致、承保的雇员名单一致。丙保险公司属于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其应当意识到,从事商业活动,必然会面临商业风险。因此,在核保时,其应当可以形成这样一种预期,即若对两份雇主责任险均同意承保,收取了两份保险费,在可能赚取更多利润的同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需对同一批雇员承担双份的保险责任。如不愿意承担该种经营风险,其应只承保乙公司投保的保险。丙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分别来自加公司与乙公司的双份保险费后,即选择了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现记载于两份保险单所附的人员明细清单之中的雇员死亡,在两份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项下,丙保险公司均应进行赔付。综上,甲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从诚实信用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法无据。从保险合同实际履行的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在有能力核定李某非甲公司投保雇员的情形下,仍对该雇主责任险承包,其情形即可认定为在履行事实上变更了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和雇员定义的约定,即自行扩大了雇员的认定范围。据此,从以上角度分析,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当前各类保险拒赔的现象有所提升,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缔结之初注意投保背景、预期、理赔范围、免赔内容等要素的把握,尽量避免后期争议的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