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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予办理意外伤害险应如何处理│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9/24 04:52:40  浏览次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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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7月,王某因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其工作的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在工伤的申报过程中王某发现,其用人单位为乙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仅是实际用工单位。但甲公司为王某在内的员工缴纳了团体团第意外伤害保险。但甲公司未予王某办理保险申报手续。为此,王某以甲乙二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意外伤害险保险金5万元、乙公司赔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176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甲公司为王某购买了团体意外险,而人身意外险系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法律关系,需要按照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进行处理。故王某主张的意外险赔付费,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乙公司已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王某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王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最终裁定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因劳动者缴纳保险引发的争议。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的社会保险问题,目前处理路径清晰,应先行进行社会保险补缴投诉,如无法通过前述程序补缴,可以就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至于团体意外伤害险,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为雇主单位,而被保险人均为雇员。此时如理赔发生障碍,雇员可以以被保险人人身直接启动理赔程序,而无需通过雇主投保单位办理。实际上,在具体办理此类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正规的保险公司也均是向被保险人的雇员进行理赔。当然,如果存在雇主单位隐瞒、怠于申报等情形,导致无法成功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此类诉讼也不能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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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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