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10/26 07:38:30 浏览次数:327
【案情】
管某自2016年11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月工资为9000元左右。2018年5月,管某因加班工资等问题提起劳动监察。2018年7月,甲公司制定《人事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员工未将人事关系、社保关系转入本公司,或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保手续的,或是在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8月,甲公司数次书面通知管某转入社会保险无果后,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拒绝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拒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管某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但其未通知管某参加,虽然甲公司称管某拒绝参加职工大会,但其未提交证据且管某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委无法认定甲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过法定程序,据此,甲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在管某提起劳动监察之后,自管某2016年11月入职甲公司至甲公司2018年7月新规章制度实施之前的期间,甲公司并未要求管某将社保关系转入,且甲公司现也未能举证证明管某未将社保关系转入对其造成不利后果,故本院认为甲公司所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条款针对性、指向性明显,若用人单位均以此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势必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据此,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应向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法院关于“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管某未将社保关系转入对其造成不利后果”的认定,笔者不予认同。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失结果也存在潜在的社保稽查及工伤风险。毕竟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将社会保险转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行为予以必要的处理和规制。但也正如法院所述,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得长时间内,用人单位均未对社保挂靠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和制约。而是在劳动者提出相应争议后针对性的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处理。确实有欠妥之处。因此,针对此种类型,笔者建议从以下思路进行处理。
首先,应当在第一时间之内进行操作,如在试用期内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处理。另外,应当确认未转入社保的类型。例如劳动者自身收入考虑而不予缴纳、还是其因为资质挂靠等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或者是社保在其他单位挂靠?上述情形应当进行不同的处理,如在其他单位缴纳,可以通过投诉或者是稽查的相关路径。对挂靠单位进行震慑。
另外,如果前期关于拒不转入社会保险有严格的制度依托,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但是应当慎之又慎。折中的方式可以要求其限期转入,如不转入,可以安排待岗。此种待岗有一部分原因为劳动者造成,故可以不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果能达到此种状态,则与劳动关系解除并无二致。因为待岗期间无任何费用,而且社保挂靠用人单位也不担负企业缴纳部分的成本,由此将陷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冻结状态。事后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相应诉求予以应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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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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