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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期限中因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时间应如何扣除│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3 19:47:19  浏览次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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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5月3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2018年4月20日,王某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甲公司认为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为此,王某于2018年4月25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1月27日,终审判决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于2019年1月2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于2017年5月3日发生伤害,在其所在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其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在不计算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时间的情况下,其于2019年1月2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上述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故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王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期间不计入工伤申报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工伤申报不受时间限制。结合本案,王某2017年5月3日发生工伤,其申报工伤日期应到2018年5月2日届满,其在2018年4月25日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此时离满1年申报期还剩余7天;因此,其应在2018年11月27日终审判决之日起7天内申报工伤,即2018年12月4日之前,故其2019年1月2日申报工伤确已超出申报期限。人社局不予受理应属无误。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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