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5 07:36:59 浏览次数:450
【案情】
2020年五一长假期间,杨某带家人回A市探亲。2020年5月5日下午,杨某返回工作地B市途中在下高速后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杨某左臂骨折。为此,杨某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甲公司认为其不构成工伤情形,故杨某自行向人社局申报工伤。人社局认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上下班途中,故其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杨某不认可工伤结论,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工作地B市与其父母所在的老家A市系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地级市,两地路途遥远。杨某5月5日返回B市是为了假期结束后的上班做前期准备,而非日常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行为,倘若将这种跨省返乡探亲后的回程亦视为上班途中,过度扩张“上班途中”的内涵,无疑将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风险责任,造成用人单位权责失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据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无误,杨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其中虽然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均可视为“上下班途中”,但亦强调了受“合理时间”所限,同时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而言,亦应与工作因素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据此,案例中劳动者在小长假尾期的返程途中发生的非主责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情形。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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