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6 22:16:48 浏览次数:483
【案情】
张某2018年6月7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品牌拓展总监。2018年7月3日,甲公司微信工作群中要求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每天邀约1个客户来公司,若完不成目标要做深蹲50个或100个俯卧撑。7月5日、7月6日,张某因两天未完成邀约任务,故在办公室做了俯卧撑,2018年7月7日,张某因身体不适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肝损伤、横纹肌溶解症。2018年12月,张某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甲公司辩称:俯卧撑是张某部门自己约定的激励措施,并非体罚,其并没有强迫员工完成,俯卧撑是张某自愿进行的,其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根据自己身体状况判断可以承受的运动量,故张某对其身体损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张某损失与甲公司无关,不同意张某的赔偿请求。
诉讼期间,张某申请对横纹肌溶解症的损害后果与俯卧撑体罚因果关系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1、张某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评定为误工期45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张某支出鉴定费4800元。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提出的工作要求,对于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该信息的内容具有明确的指令性,而非甲公司所主张的倡导性、鼓励性,且在张某未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时,甲公司进一步主动提示、要求张某进行俯卧撑,张某亦根据其要求在甲公司的工作场所进行了一定数量的俯卧撑。故甲公司关于俯卧撑为激励措施的观点不予采信。甲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完成不了工作任务则需完成深蹲或俯卧撑的信息,张某在俯卧撑后出现身体不适,后被医院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经鉴定张某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甲公司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大部分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运动的危险性也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张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张某承担30%的责任,甲公司承担70%责任。
【评析】
甲公司对于要求劳动者进行过度的体育运动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但甲公司不仅未对此采取积极的避免措施,反而在张某未完成工作任务时要求张某进行俯卧撑,故甲公司对于张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其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过度体育运动将导致风险的认知及安全注意等因素,对双方进行主次分责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此案对存在类似管理模式的用人单位应可以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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