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7 19:32:19 浏览次数:460
【案情】
吴某为甲公司操作工。2018年9月23日,吴某与同事王某在车间工作,二人相互开玩笑打趣,此后吴某便跑开去卫生间,在离开工作岗位3米处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骨折。2018年10月,双方因申报工伤事宜发生争议。后经吴某自行申请工伤,由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理由为:吴某摔伤系因与同事嬉戏打闹所致,非工作原因,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工作中与同事王某开玩笑是客观事实,但王某在与吴某开玩笑时并未与其发生肢体碰撞,也未进行追赶。因此,吴某与同事开玩笑后跑开与其摔倒受伤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本案中甲公司认为吴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其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结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处理此类情形时应注意嬉戏打闹引起和嬉戏打闹导致的区别。如因嬉戏打闹引起伤害,则无法否定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是由于嬉戏打闹导致的伤害,则一般不应考虑认定工伤。再有,此类争议的取证对用人单位来讲存在难度,因为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现象比较常见,此类情形很难与日常工作有效剥离或明显区分界定。正如法院论证所述,如果没有肢体接触或明显的追逐、挑逗等行为的情形,否定工伤认定结论,则存在一定的难度。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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