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7 19:48:12 浏览次数:437
【案情】
王某于2017年9月23日下班后乘公交车回家,因车辆制动问题,导致其在车上摔倒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王某通过诉讼程序向交管公司提出赔偿诉讼且执行完毕后,王某与甲公司(用人单位)因工伤申报事宜发生争议。2018年3月,王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当月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原告受伤是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且造成了原告摔伤的后果,对以上事实各方均无争议。因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未对本案原告受伤情形作出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故人社局无法对责任自主进行判断,进而未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不违法。王某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评析】
王某在公交车上摔伤,在保险理赔角度来看,属于“车上人员险”的范畴,其与机动车第三者伤害保险存在区别。但此种伤害事件未按照交通事故的程序处理,在交管实务中大量存在。从工伤认定的角度来看,无责任认定的情形下,人社局应当根据伤害事故的事实经过,自行对责任进行判断处理。因此,本案在最终结果上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如果径行以事故认定为由而不予认定工伤,在程序上应予纠正。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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