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从住所到宿舍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05:57:50  浏览次数:740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郭某为甲公司员工,其职工宿舍与公司办公地在同一区域,步行时间约20分钟。2015年7月,郭某于周日下午从临县的家中乘坐长途汽车返回宿舍,准备第二天正常上班,在从长途汽车站到宿舍的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后因工伤认定问题与甲公司发生争议。人社局认定郭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而甲公司认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径并非上班途中,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选,郭某工作地离住所地相距较远,放假回家后,提前一天返回离工作地较近的职工宿舍,符合常理。另外,职工宿舍兼具私人生活与工作场所双重性质,此时的职工宿舍,即应当视为工作地。因此,郭某交通事故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中,应认定为工伤。最终驳回甲公司的行政诉讼。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而此种工伤的认定需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两个核心要素。案例中法院将宿舍赋予了工作场所的属性,使得工作场所的范围有所扩大,排除了“合理路线”的障碍。另外,从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对“合理时间”也进行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予以肯定。可以说充分考虑到社会生活中上下班的各种特殊情形,对类似案件的工伤认定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