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8 21:54:04 浏览次数:428
【案情】
陈某于2011年8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肇事车负全部责任,陈某对事故无责任。陈某工作单位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陈某垫付了医疗费3万元。后陈某与肇事车车主及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诉讼,获赔各项费用合计154800元,其中医疗费部分为37000元。获赔完毕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甲公司要求陈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3万元遭拒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即使在第三人侵权与认定为工伤并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医疗费损失也不得重复主张。据此,陈某对事前取得的甲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应付返还义务。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的主张双赔。此点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已经初步形成一致意见。但关于医疗费部分应当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处理。因此,重复享受医疗费的情形应无法律依据,相应费用应予返还。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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