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0 08:52:08 浏览次数:475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员工。2014年9月,李某在上班乘坐地铁途中,因地铁站台发生踩踏事故导致其摔伤并造成多处骨折。为此,李某要求甲公司为其申报工伤,经人社局认定,李某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故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处理。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庭审中,李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而人社局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轨道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其构成亦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李某系因地铁站台内人员踩踏导致受伤,并非列车在轨道上致其受伤。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地铁站台踩踏事件受伤是否属于轨道交通事故。现有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未作规定,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五)项 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轨道列车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李某在站台上受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情形,不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交通事故以车辆运行状态下造成的伤害或损失为认定前提,此点当无异议。假设李某在上班的正常路面摔倒,则应不属于工伤情形。但地铁站高度密集、空间狭小的特点也与踩踏事件造成的伤害存在密切关系。此种因素是否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目前尚无定论,鉴于当前尚无对此类事故定性的准确指引,故人社局和法院对此情形不予认定工伤,也在合法尺度之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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