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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意外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2022/01/30 08:52:56  浏览次数: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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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自2007年与原单位签订下岗协议,由原单位按月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李某自行就业。2008年5月,李某到甲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工作,直至2013年3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费117000元。甲公司为李某缴纳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赔偿李某6万元。此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以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各项工伤保险责任。甲公司辩称:李某保险在原单位缴纳,故甲公司无法再行缴纳,因此,其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甲公司已经为李某购买商业保险,故根据民法的填平补充原则,即使甲公司应支付赔偿,也应将商业保险的赔付部分予以扣除。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社保关系虽然在原单位,但不影响其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以社保已经缴纳为由,不予李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抗辩不能成立。另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功能取向不同,甲公司要求以商业保险金额冲抵工伤保险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甲公司按照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向李某支付各项赔偿。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商业保险一般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形式体现,属于国家强制保险之外的一种福利性待遇。目前的实务中,对协保人员,可以单独进行工伤保险的缴纳,因此,甲公司未予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应属违法,李某除了可以按照商业保险的赔付规则获得相关赔偿外,还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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