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1 08:52:38 浏览次数:506
【案情】
李某为甲公司员工,负责厂区安保工作并食宿在甲公司员工宿舍。2013年4月,李某与甲公司司机张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2013年8月1日晚,张某为挟私报复,伙同他人在甲公司宿舍将李某殴打致死。李某之妻申请李某为工亡,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之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通过生效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张某对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起因系双方工作中的矛盾,但此种起因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加之李某遇害时间为下班后,故其不属于工亡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实体认定准确且程序合法。故李某之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李某遇害在宿舍且诱因又存在工作因素,故其具备工亡认定的表面特征。但工伤认定的标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案例中李某的遇害事件与前述三工因素实质上均无直接关联,故其无法认定为工伤情形。另外,三工因素必须同时具备,欠缺其一,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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