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1 08:56:31 浏览次数:447
【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销售经理。2014年11月,刘某受甲公司委派到外地参加订货会议。会议结束后刘某回酒店休息,当晚突发身体不适,经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死亡。此后,刘某家属与甲公司因工伤认定事宜发生争议,经人社局认定,认为刘某不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单位的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刘某受单位委派出差开会,出差期间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的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从开会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开会场所。因此,刘某参加完会议到到酒店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应属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刘某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立法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保护劳动者上个可以认定为工伤。正如法院所述:因工作需要接受单位指派出差开会,由于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也由于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其工作状态的不确定和延伸要相对宽泛。所以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续。因此,本案可以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指引案例予以参考。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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