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24:09 浏览次数:460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市场部员工。2014年8月7日,甲公司市场部负责人组织聚餐。部门全部员工12人,除一人因故未参加外,其余人员均参加聚餐活动。当晚21时聚餐结束,张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认定张某不负事故责任。此后,双方因工伤认定事宜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部门组织的聚餐活动并非企业行为,均系自愿,且聚餐费用也由部门主管自行支付,因此,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正常的下班途中,故不同意工伤认定请求。但人社局认为张某聚餐属于工作状态的延续,最终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部门聚餐虽然并非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进行。但聚餐活动系甲公司部门组织,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应当认定工作状态的延续,因此,聚餐回家途中应认定为下班途中。故人社局认定工伤并无不当,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公司聚餐是否属于工作状态的延续,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考虑聚餐活动与工作是否存在关联?聚餐活动最终受益主体是否为公司?费用开支由谁支付等因素。结合本案,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部门聚餐活动并非强制,费用也并非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情形下认定工伤,值得商榷。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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