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27:30 浏览次数:433
【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员工。2016年3月19日下午13:30左右,张某直属主管李某因工作加班未吃午餐,张某提出可以到附近快餐店购买,主管李某同意。但张某在购买午餐返回途中不慎被脱落物砸伤。此后,张某要求申报工伤,主管李某经与公司讨论,也决定为其申报工伤。但人社局以非因工发生伤害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与甲公司均不服,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行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发生伤害的时间为工作时间,但其为直属主管购买午餐的行为并非基于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据此,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要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构成要件,即“三工”原则。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基于工作而起,但确实与工伤认定的条件存在差异,因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应属正当。张某的伤害行为,可以按照帮工行为适用侵权法规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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