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55:35 浏览次数:466
【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司机。2014年8月12日中午,王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主管请假。下午三时到家后服用止疼药休息,晚八时发现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此后,王某家属(妻子、儿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人社局认定不构成工伤。王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病情严重无法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就医抢救的情形。其中,发病、抢救、死亡应为一个连续完整的不间断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应当紧密连接并具有逻辑关联。据此,王某的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亡情形,王某家属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视同工伤情形与工伤情形在认定上存在一定区别。在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程序中,行政、司法主体的裁量权利更为灵活。案例中,王某发病至死亡虽然在48小时之内,但确实并非连续状态,此种情形下,应以人社局对整体事件的综合判断作为定案基础。法院的论证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因此,王某不能按照48小时病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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