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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销之外的费用应有谁承担

发表时间:2022/02/02 10:12:14  浏览次数: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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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方某为甲公司员工,2014年7月在工作中不慎将右臂摔伤,经天津市天津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骨折。2015年4月18日停工留薪期满并于5月10日鉴定为工伤九级。此后,方某因治疗报销费及外固定器具费事宜与甲公司发生争议。方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治疗费和外固定费用合计479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方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为方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甲公司申报了工伤并办理了相关费用的报销手续,方某亦享受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并报销了相关费用。方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医疗费和外固定支具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支付范围,方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如果劳动者额外垫付则将出现本案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事前垫付,则将产生后期的返还争议。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个目录之外的费用,用人单位确无支付义务。但在实务处理中远非如此简单,有些情形是员工有意提高治疗标准,有些情形确实属于治疗需要。目前有些法院的审判实务中采取通过鉴定医疗必要性的方式确定费用归属。同时,劳动法律师建议在规章制度中对此类费用的分担事前予以明确,或者由一方承担,或者以鉴定为准,或者设定合理的双方分担比例。由此,可以减少此类争议的放生。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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