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13:05:02 浏览次数:440
【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员工。2015年9月18日中午12时许,其驾驶汽车回家途中,行至道路南侧撞树,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部分认为无法查清该事故成因,故其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未列明事故责任。此后,杨某家属与甲公司因工伤认定事宜发生争议。后经人社局工伤程序,认定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情形。杨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下班途中因撞树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在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未列明事故责任,但调查材料足以证明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没有他人负有事故责任。因此,杨某下班途中的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排除其个人的责任因素,故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杨某家属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无法确定事故成因的交通事故,并非不予认定工伤的当然理由。案例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责任原因,但法院在交通事故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背景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认定,正是司法权确认的最终体现。该案虽然没有认定杨某的工伤情形,但确定了无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对责任成因的司法干预规则。为类似案例的处理,起到了较为积极的指引作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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