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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至定残前的工资由谁担负∣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4 09:44:36  浏览次数: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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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何某于2014年11月在甲公司工作中发生工伤,因未订立劳动合同,故何某于2015年1月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2月,经终审判决维持确认劳动关系的认定。何某于2016年1月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2016年2月19日,何某鉴定为工伤九级。因甲公司未予何某缴纳社会保险,故何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5800元。甲公司认为何某停工留薪期仅为5个月,故超过5个月部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支付。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津劳办〔2005〕263号)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故甲公司关于仅支付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裁决甲公司向何某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奶奶2月1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5390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因甲公司对确认劳动关系提起争议,由此导致何某无法在正常的工伤认定期间进行相关程序,因此,当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决定之时,何某已经超过停工留薪期且无法再申请延长。据此,甲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甲公司依法向何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评析】

   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工伤认定程序一般均是按部就班的有序进行。但当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时,往往劳动者无法按照正常的工伤程序进行操作,一般未缴纳保险也伴随着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例中的情形在不规范的用工实务中大量存在。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虽然天津市就停工留薪期满至工伤定残前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似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处理类似问题并无绝对统一的操作方法,重点在于个案中导致此种情形的原因分析,如确因用人单位因素导致劳动者工伤权益受损,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案例中法院的论证正是上述思路的体现。2019年11月1日后,天津市按照病假工资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津贴。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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