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4 09:44:55 浏览次数:448
【案情】
张某于甲公司自2008年1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9月8日,张某发生工伤,2011年3月张某鉴定为伤残6级。为此,甲公司安排张某从事门卫工作,张某认为该工作与原岗位不符且身体状况不能适应,故拒绝甲公司的岗位安排。为此,甲公司对张某作出待岗决定,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已经根据张某的工伤身体状况为其安排工作,但张某予以拒绝,因此不能认定张某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条件,故张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五、六级工伤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工伤劳动者对工作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不属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张某不符合主张伤残津贴的条件,故其对应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一致六级工伤存在伤残津贴的支付项目,五六级工伤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实存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描述,但实务中对难以安排如何界定,则并不清晰。案例中的法院论证部分,为伤残津贴的支付规则开辟了新的思路。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津劳办〔2005〕263号)的规定: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上述规定为天津市地方用工政策,也可以作为处理类似争议的参考依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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