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1:06:08 浏览次数:448
【案情】
王某为甲学校高中教师。2015年5月13日,王某高三晚自习结束后下班,当晚21:15分王某到家后继续批改试卷。2015年5月14日清晨6点,家人发现王某猝死。经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为此,甲学校为王某申报工伤,但人社局认定王某死亡并非工亡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此,王某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庭审中,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视同工伤情形已经是对工伤认定情形的扩大适用,因王某发病时已经下班,其不具备48小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王某死亡情形不应属于工伤。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王某批改试卷的行为即使不是学校的硬性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据此,王某行为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确有错误,最终判决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王某死亡时间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予以认定。
【评析】
病亡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教师职业性质无法将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明显区分,故法院认定在家中继续工作应属工作时间延伸的观点当属无误。本案争议较大的应为工作岗位的认定,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解释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宜认定为扩大适用。因此,人社局的观点不能成立。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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