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5 14:37:40 浏览次数:432
【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员工。2015年8月14日,刘某下班后到附近超市购买香烟,购烟后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经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年10月,人社局对刘某的伤害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刘某的《入院记录》记载,其有吸烟史,其在下班途中购买香烟亦未超出其日常生活所需要。甲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离开公司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下班途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刘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据此驳回甲公司的行政诉讼请求。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关键条件,一为合理时间、二为合理路线。案例中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下班之后,此点当无异议,故应属合理时间。而绕道购买香烟也并未超出合理路线的范畴,故法院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设定目的来看,对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在无明显问题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对其行政权力予以尊重,不会主动调整干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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