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13:31 浏览次数:463
【案情】
甲园林公司将其承揽的道路景观绿化工程交由高某承包,高某雇佣吴某等人从事具体工作。吴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逃逸并认定为主责。吴某妻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吴某构成工伤并由甲公司承担相应工伤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具有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是其法定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现因甲公司向不具有承包资质的主体转包工程并造成伤亡,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违法转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下,出现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责任相分离的情形,此种情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此种处理方式与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并不矛盾,而且对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起到了积极的平衡作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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