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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员工是否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6 09:13:49  浏览次数: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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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经送医救治诊断为血压高,此后,李某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认定职业病,经该中心诊断为工作中甲醛超标导致晕厥。次月,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未达到伤残等级。2016年12月,李某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李某认为其为职业病员工,甲公司终止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争议,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存在劳动者尚处于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期间以及劳动者有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续延情形,故甲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据此驳回李某全部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劳动合同期限于2016年12月到期,此时虽然李某存在职业病工伤的认定事实,但其并未确定伤残等级,加之自2015年9月发生工伤后,其一直处于未出勤休息状态且甲公司一直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其工资,故至2016年12月时,其已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据此,李某不存在因工伤情形而法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如出现“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情形时,劳动合同应待此情形消失时方可终止,但在实务中如何认定职业病情形的消失存在较大争议。案例中,仲裁和法院均以终止之时是否存在职业病事实作为认定标准,而职业病经历则不作为法定延期的认定条件。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点虽然符合立法原理,但在具体的个案处理中仍需谨慎对待,否则,被认定违法终止的可能性仍无法避免。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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